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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章(1/2)
这药丸带着淡淡的姜桂辛香,咽下后喉间留下一丝暖意。
师母想得周到,这贡院号舍,最怕的就是染上风寒,一旦病倒,莫说金榜题名,能支撑完七场都是万幸。
他可不想步对面那老举人的后尘。
收拾停当,腹中已是饥肠辘辘。今日虽然寒冷,但是考舍的气味也愈发浓重,他已经完全没了做饭的兴致,只拿出狗娃准备的肉脯和硬面饼子,慢慢嚼着,一边在脑中梳理今日要应对的题目。
剩下的论、判、诏诰表这些文体,在“难”的层面上似乎稍逊一筹,更侧重于格式规范、语言得体以及对典章制度的熟悉程度。
但王明远深知,越是看似常规的题目,越容易暗藏玄机,尤其是在“判语”这一项上。
果然,当他展开试卷,目光详细扫过那五道判语题时,其中一道立刻引起了他的警惕。题目如下:
“有案:某地豪绅甲,状告佃户乙欠租三年,合计粮五十石,立有契书为证。乙辩称,非是欠租,乃因连年灾荒,收成不足,曾与甲口头商定‘丰年补缴’,现有乡邻数人可作证。
甲不认,执意索要。乙又言,甲家丁收租时曾殴伤其子,致其卧病,费医药钱五贯。甲反诉乙诬告。试判之。”
此题看似一桩普通的田土钱债纠纷,但内里陷阱重重。
首先,是“书面契书”与“口头约定”的效力之争。
按《大雍律》,田租交易应以契约为凭,口头约定若无强力旁证,极难被采信。
但题目中又给出了“乡邻数人可作证”,这便留下了活口,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是佃户乙提出的“甲家丁殴伤其子”一事。
此事与欠租本是两事,若查证属实,甲之家丁伤人触犯律法,自当另案处理,甚至可能影响甲之本诉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