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除非接到特别通知,否则编辑绝不会擅自改动读者来信——不管是投诉信、临时告知信,还是撰稿人觉得有必要以读者身份写的信。不过,当投诉信的言辞过于激烈时,有时确实不得不做些删减。
我自己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有位爱开玩笑的编辑,没跟我打招呼就修改了我用化名署名的一封信,在里面加了我一位朋友的名字,还加了一段讽刺内容——那段讽刺我既不认同,就算我想写也不会那么写。我严厉指责他时,他却回答:“我知道这么做很不对,但人性实在忍不住。”不过,我这辈子也就遇到过这么一次这种事。
我想,我写的这些内容,或许能让你的一些读者了解现代新闻业的“利弊得失”。我认识一些学识渊博、精通科学的人,他们对现行的新闻运作体系一无所知,就像乡下小镇里没受过教育的报纸读者一样。或许我能让一些撰稿人明白,不要轻易认定某件事就是某人做的。他们或许能找出评论自己的人,也能确定文章的主要内容和基调确实出自那人之手。但至于文章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观点,尤其是那些简短却尖锐的观点,他们很可能会判断失误。就在几周前文章发表后,我自己在回看一篇过去的文章时,就犯过两种判断错误:把自己写的内容当成了编辑添加的,又把编辑添加的内容当成了自己写的。
有人问自己是否写过某篇文章,该如何回应呢?他当然可以拒绝回答,但这往往会被视作默认。他也可以像斯威夫特对贝特沃斯律师那样回应:“先生,我年轻时,一位朋友曾建议我,要是有人问我是否写过某篇文章,就矢口否认。所以我现在告诉你,那篇文章不是我写的。”还有一种方式,就像我常做的那样——要是有人说某个笑话、故事或是警句是我编的,我会说:“我巴不得能多揽点功劳,所以不管这些东西是不是真的归我,我都一概承认;这个故事啊,就是我的。”
但要是碰到严肃的情况,比如被指认写过某篇评论文章,还可以这么回答:“文章的素材是我提供的,但编辑没按我原来的样子刊登,所以我没法承认整篇文章是我的。”之后他大可以拒绝细说编辑到底改了多少。这种情况有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编辑只删掉了一个起限定作用的副词;另一种则可能像的,但只要把每隔一行、两行的句子调换顺序,就变成赞美女性了。比如:
“亚当得见女人面,
从此再无安稳日;
亚当未遇女人前,
生活本是乐无边。”
要是原文本是这般模样,一位殷勤护花的编辑调整了句子顺序,那作者确实没法理直气壮地承认这是自己的作品。可要是改动只是删了个副词,或是类似的小调整,作者也没法真心实意地否认。至于介于这两种极端之间的情况,每个人都得自己判断是非。我小时候曾很惊讶地听到,一些庄重的人竟然认可沃尔特·司各特爵士的做法——摄政王直接问他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他却干脆利落地否认了。如果我没记错,塞缪尔·约翰逊也会赞成这种做法。
众所周知,法律赋予一个人某项权利时,也会同时赋予他充分行使该权利所必需的一切条件。比如,要是一个人的土地被别人的土地环绕,那他就有权在别人的土地上通行。由此类推,有人认为:一个人既然有权保守自己的秘密,那也有权采取一切必要且合法的手段来守住秘密。所以,要是只有否认才能保住秘密,那他就有权否认。我承认,从旁人的角度看,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只要良心和自尊能接受,没人能指责这种做法。但这个问题不能靠单一案例来解决,真正的核心问题是:抛开意图和具体情境,谎言本身是否就是“本质邪恶”的?这个问题有两面性。我们能想到一些假设的情况:比如只有说谎才能阻止一场谋杀,或是说谎能救人一命。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说谎是错的,更没人会去指责;可一旦要权衡斟酌,对错的界限就变得非常模糊了。
据我所知,只有一部作品,乍一看和我的《收支预算》在特点与宗旨上完全一致,那就是约翰·希尔医学博士所着的《伦敦皇家学会着作评论》(1751年、1780年,四开本)。这个人得罪了不少人:写这本书得罪了皇家学会;私自配制、售卖药典之外的药剂,得罪了医学界;因为自己的剧本被拒而怀恨在心,又得罪了加里克。于是加里克写了句打油诗讽刺他:
“论闹剧与医术,无人能及此君;
他的闹剧是医术,他的医术是闹剧。”
我也曾批评过皇家学会和医学界,但对戏剧界及其才子们一直敬而远之,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人写警句讽刺我。希尔博士很有才华,却也十分古怪。汤姆森博士在《皇家学会史》里说他毫无幽默感,但汤姆森博士本人本就是个连幽默感都察觉不到的人。
韦尔德先生在《皇家学会史》里支持汤姆森博士的观点,却补充了一段很有意思的话。他先是和前人一样指出,在马丁·福克斯担任学会会长期间,《会刊》上刊登的琐碎、幼稚的文章比例异常之高,接着又说希尔的书是“拙劣的幽默尝试”,还明目张胆地流露出“失意者的情绪”。但他又补充道,这本书对皇家学会或许还是有些影响的——因为在该书出版后不久,《会刊》上文章的科学价值就有了显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