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8日,深秋的沈阳刮起了冷风,街道上的落叶被吹得打着旋儿,却吹不散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的凝重。上午8点半,审判庭的大门还没开,旁听的人群就已经在门口排起了长队——有受害者的家属,有拿着相机的媒体记者,还有些自发前来的市民。郑钧的妻子穿着一身黑衣,围巾裹得严严实实,只露出一双红肿的眼睛;顾行的父母互相搀扶着,手里攥着顾行的黑白照片,指尖因为用力而泛白;角落里,秦柏唯一的远房表姐缩着肩膀,眼神躲闪,手里紧紧捏着一张皱巴巴的纸巾。
上午9点整,审判庭的大门缓缓打开,法警迈着整齐的步伐走进来,随后,秦柏被押了进来。他穿着灰色的囚服,头发比上次会见时又白了些,零星的白发贴在额前,却依旧坐得笔直,走到被告席时,他的目光下意识地扫过旁听席,最终落在了角落里的程野身上——程野穿着警服,正平静地看着他,无声地点了点头。秦柏也轻轻颔首,像是在回应,又像是在告别。
审判长敲击法槌,清脆的声响在审判庭内回荡,庄严肃穆的气氛瞬间笼罩了整个房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柏故意杀人一案。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身,手里捧着厚厚的卷宗,声音庄重而清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柏因对1983年沈砚冤案判决不满,为报复当年办案人员及相关证人,于1986年3月至4月间,先后实施四起故意杀人行为:1986年3月12日,在呼兰县杀害郑钧;1986年3月25日,在哈尔滨市杀害顾行;1986年4月5日,在呼兰县杀害邵廷;1986年4月18日,在沈阳市杀害江屿。被告人秦柏作案手段残忍,使用匕首、枪支等凶器,造成四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现有证据包括作案凶器、笔迹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23项,均能证明被告人秦柏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将证据清单和实物证据一一呈上。法警拿着主匕首、备用匕首和那把64式手枪,依次展示给旁听席和合议庭成员看——匕首上的血迹虽然已经干涸,但依旧能让人联想到案发时的惨烈;枪支的枪托上,那个微小的“沈”字刻痕在灯光下清晰可见,像是在无声地诉说着这场悲剧的源头。
接下来是辩护律师发言。秦柏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派的,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律师,他站起身,语气诚恳:“我的当事人秦柏确实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对此,他本人供认不讳,没有任何辩解。但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下两点:第一,秦柏的作案动机源于沈砚冤案,他是在长期的冤屈和痛苦中,才走上了极端的道路,与一般的恶性杀人案件有所区别;第二,秦柏在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动交代作案细节,为沈砚案的复查提供了关键线索,还委托律师将自己唯一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一部分捐给沈砚的母亲,一部分作为赔偿款交给受害者家属。这里有秦柏写给程野警官的感谢信,还有沈砚母亲刘桂兰女士的求情信,恳请法庭予以参考。”
老律师将信件递给法警,审判长接过信,当庭宣读了刘桂兰的求情信。信纸上的字迹有些颤抖,却透着真诚:“秦柏这孩子,也是个苦命人。他记着我们家沈砚的好,这些年偷偷照顾我,还帮沈砚洗清了冤屈。他杀了人,我知道他有错,该受惩罚,但我还是想求法院,能给他一个机会。要是实在不能,也希望他能走得安心些。”
信读完后,旁听席上响起了一阵低低的抽泣声。郑钧的妻子捂住嘴,眼泪顺着指缝流下来;顾行的母亲看着手里的照片,肩膀不停地颤抖。审判长敲了敲法槌,示意庭审继续:“现在进入质证环节,请关键证人程野出庭作证。”
程野站起身,走到证人席上,举起右手,庄严宣誓:“我以人格和职业操守保证,所提供的证言真实、客观,无任何隐瞒和伪造。”
公诉人首先发问:“程警官,根据你的调查,被告人秦柏在作案前是否有预谋?他的反侦察意识如何?”
程野看着公诉人,声音沉稳:“秦柏的作案有明确的预谋。他从1983年沈砚案发后,就开始策划复仇,提前三年踩点、练习笔迹、准备凶器,甚至为了掩盖身份,特意从事装修工作,培养自己的细致和耐心。在作案过程中,他刻意清理现场痕迹,选择偏僻的作案地点,反侦察意识极强,给前期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随后,辩护律师发问:“程警官,被告人秦柏在被抓捕后,是否配合调查?他对沈砚案的复查是否有帮助?”
“是的,秦柏配合度很高。”程野点头,“他被抓捕后,主动交代了所有作案细节,包括备用匕首的藏匿地点、笔迹练习稿的位置,还提供了当年预审科小李的线索,这些都为沈砚案的复查提供了关键支持,加速了冤案的平反进程。”
质证环节结束后,审判长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秦柏,你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吗?现在可以进行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