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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章 亡者之席(1/2)

京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上午九点整,审判长落座,手中的法槌敲了一下。

那声响不大,却透过法庭顶部的拾音器,灌进了全网几千万人的耳朵里。

“冀州聂远故意杀人案再审,现在开庭。”

审判长的声音沉稳,语速不快。他翻开卷宗扉页,目光从合议庭两位陪审法官脸上扫过,然后落向代理人席。

陆诚坐在代理人席的左侧,黑色西装,白衬衫,没打领带。

面前摊著三份卷宗和一台翻开的笔记本电脑,屏幕亮著但他没看。

夏晚晴坐在他右手边,双马尾扎得利落,桃花眼盯著正前方的审判台。

她穿了件灰色的职业西装裙,裙摆卡在膝盖上方两寸。左手边摞了一叠標註了红色便签的文件,右手握著签字笔,笔帽还没拔。

法庭正上方的国徽的院徽水印。

左侧旁听席的最前排,坐著一排穿便装的人。

居中那个,五十出头,藏青色夹克,头髮梳得一丝不苟。坐姿板正,双手搁在膝盖上,下巴微微扬著。

周正国。

他身后跟著两个冀州市局的人,一个翻著手机壳,一个低头看地面。三个人谁都不跟旁边说话。

周正国的目光从审判台移到代理人席,在陆诚身上停了不到一秒,就收回去了。嘴角绷著,面部肌肉一点余暇都没有。

辩方席位上,高律师——四十多岁,花白头髮剪得很短,金丝眼镜架在鼻樑上。

他面前堆了厚厚一摞辩护材料,至少有三指宽。

开庭前他把眼镜摘下来擦了两遍,擦完重新架上,翻开最上面那份文件,钢笔在首页空白处画了个圈。

他没抬头看对面。

审判长的声音再次响起:“请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站起来,照本宣科。法庭规矩该怎么念就怎么念,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喧譁,不得鼓掌。

念完了,审判长点了下头。

“本案被告人聂远已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被执行死刑。”

审判长的语气没有变化,但这句话落在法庭里,空气都跟著沉了一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席位保留,由其法定代理人张桂芬到庭。”

所有的镜头,齐刷刷转向被告席。

被告席上没有人。

那张深色的木椅空著。椅子前面的桌面上,端端正正立著一个相框。黑白照片。

聂远。

十九岁。

照片是从他家那个锈铁盒里翻拍的,工厂大门前的合影被裁切过,只留下最左边那个举著汽水瓶的男孩。

瘦,眼睛亮,笑得露出一排牙。

相框旁边放著一杯清水。

张桂芬坐在被告席右侧的家属位上。她今天穿了件洗褪色的蓝布衫,头髮用黑皮筋扎在脑后,灰白的髮丝从鬢角躥出来。

两只手死死捂著嘴,十根变形的手指扣在一起,整个人弓著背,肩膀一抽一抽地抖。

没有哭声。

一声都没有。

全网几千万人看著那张空椅子和那个黑白相框,弹幕在两秒之內刷满了屏幕。但没有人打字调侃,没有人发表情包。

清一色的同一句话——

“他本来应该坐在那里的!”

“十九岁,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就死了。”

“张阿姨,今天,你儿子会清白的。”

片刻后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再审抗诉书。”

秦知语站了起来。

黑色西装,扣子繫到最上面那颗,丹凤眼平视前方。她手里捏著一份红色封皮的文件,a4纸,不算厚,七页。

她没有低头看稿。

“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冀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初字第0805號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远犯故意杀人罪、强姦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她的语速比平时慢了半拍,每个字咬得乾净。

“第一,原审定罪的核心证据——被告人聂远的有罪供述,存在重大合法性疑问。讯问笔录显示,三次讯问均在凌晨进行,单次讯问时长超过十四小时,且全程无律师在场。”

“第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为红色连衣裙,与法医鑑定报告中记载的蓝色工装存在根本性矛盾。两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官方文件,对同一关键物证的描述截然相反。”

秦知语顿了一下,目光扫过辩方席位。

“第三,原审判决未能提供任何將被告人聂远与犯罪现场直接关联的客观物证。没有dna,没有指纹,没有毛髮,没有体液。”

她转向法庭正上方的大屏幕。

“请审判长准许投影原审核心物证清单。”

审判长点头。

屏幕亮了。一张表格占满了整块液晶屏。

表格左列是证据编號,右列是证据內容。总共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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