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死得不明不白。
他的瞳孔剧烈震颤,开始疯狂回溯刚才的推理过程。
为什么我会认定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瞬间在脑海中浮现,清晰得像刻在视网膜上: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单位资金的使用权。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没错啊……”
张凯的指甲深深嵌入掌心。
在他的视角里,宗祠理事就是“单位人员”,宗族捐款就是“单位资金”,偿还儿子债务就是“归个人使用”。
这就是完美的挪用资金罪模型!
只要钱还在,只要有还款意愿,那就是挪用,不是贪污,也不是诈骗!
这就是他刚才自信满满的底气来源。
可是……
张伟刚才说了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张凯猛地闭上眼,大脑飞速翻页,定格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那一章。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大要件:非法性(未经许可)、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了……”
张凯猛地睁开眼,冷汗顺着额头滑落。
宗族捐款!
这不仅仅是内部资金流转,这是面向多数人的集资行为!
虽然是宗族,但在法律认定上,如果人数众多且利益关系松散,完全可以被认定为“社会公众”!
如果自已刚才稍微敏锐一点,察觉到“融资修缮”这个词背后的金融属性,即便推导不出集资诈骗,也应该往“非吸”上靠!
而不是死死盯着那个狭隘的“挪用”!
“我太依赖直觉了……”
张凯感到一阵绝望。
他太相信那个“偿还儿子债务”的情节,以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家庭伦理剧引发的经济犯罪。
他忘记了,这是海龟汤。
每一个字都是线索,每一个字也都是陷阱。
现在,只剩下最后一个问题。
为什么是集资诈骗,而不是非吸?
两者只有一线之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主观上可能还是想经营、想还钱的。
而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张凯抬起头,眼神中充满了血丝:“张老师……”
“我复盘了一下。”
“我承认,我被‘职务便利’这四个字误导,忽略了资金来源的社会性,错把‘非吸’或者是‘诈骗’看成了挪用。”
“如果按照您的提示,这确实更符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张凯死死盯着张伟,问出了心中最后的困惑:
“但是,为什么一定是集资诈骗罪?”
“如果按照您的逻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成立。”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制造了虚假债务,虽然地契被查封,但资金确实是用来‘平账’了,并没有被您直接挥霍或者携带潜逃。”
“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留有余地,定性为量刑更轻的‘非吸’。”
“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