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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章 待定!(2/2)

稳住!一定要严谨!

短短三秒内张凯就有了结果!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张凯深吸一口气,条理清晰地开始作答:

“第一种情况:若卖方明确知道车辆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却故意隐瞒,或者承诺无事故。这就构成了‘欺诈’!根据《消法》,您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即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款!”

“第二种情况:若卖方确实不知情,且尽到了合理的核查义务。那么卖方无主观恶意,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况下,您很难主张三倍赔偿,只能通过起诉调解,争取减少损失。”

张凯话锋一转,补上了最后一个漏洞:

“但是!如果‘凶车’这一信息对车辆价值及您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便卖方不知情,您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只是无法主张额外赔偿!”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要警惕车商没有向你透露车辆事故情况,但却在购车合同中标明了事故车,我们很难举证车商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所以买车时不管车商说什么,一定要看好合同再签字!”

滴水不漏!

旁边的余文清端着茶杯,赞许地点了点头。这才是他印象中的那个年级前十嘛。

“最后一题。”

张伟靠回椅背,眼神玩味:“我那五岁的好大儿,是个情种。把我的金项链偷偷带去学校,送给班上的女同学做定情信物了。我找女同学妈妈要,她妈妈说‘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不同意还。我能起诉吗?”

张凯差点没忍住笑出来。

五岁?定情信物?

这败家孩子!

但依旧送分题!

张凯整个人都放松了下来,脸上洋溢着自信的光芒。

这是考察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限的死知识点!

“当然可以起诉!而且必赢!”

张凯斩钉截铁地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岁的孩子,无论他是不是情种,他送金项链这个‘赠与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自始无效的!”

“既然行为无效,物权就没有发生转移。金项链的所有权依然归您所有!”

张凯做了一个总结陈词的手势,铿锵有力:

“作为监护人及财产所有人,您完全有权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物归原主!”

张凯保持着那个自信的姿势,胸口微微起伏,眼神热切地看着张伟。

这一次,他没有掉进任何陷阱。

这点自信还是有的!

啪、啪、啪。

张伟懒洋洋地鼓了三下掌。

快问快答能对答如流,张凯的基本功确实不错!

就这一点就不是普通学生能比的!

虽然他更希望招的学生是奇才,但是奇才难得,还是先看看吧!

如果能找到,不合群就不合群吧,如果实在找不到,关照一下本校学校也没问题!

“行吧。”

张伟拿起笔,在张凯那份已经被画了个叉的简历旁边,又画了一个圈。

这意味着待定,需要再看看其他人的表现再决定!

张伟把笔一扔,站起身来伸了个懒腰:

“张同学,请叫下一个同学进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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